问:销方在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购方不慎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若购方仍想抵扣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解决方法:
第一步:销售方去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联,三联分别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销售方、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步:购买方,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
① 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已盖销售方公章的专用发票记账联
②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已盖销售方公章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复印件留存备查。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已盖销售方公章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
(1) 已盖销售方公章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 已盖销售方公章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