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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热点政策问答

2018年04月24日   10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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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

为职工支付的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其他商业保险费哪些可以扣除?

答:

特殊工种是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依据2016年80号公告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问:

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

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问:

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

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4、问:

资产损失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照企业利润总额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资产损失已在会计上进行处理的,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扣除。

5、问:

企业购买预付卡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6、问:

关于纳税人发生的共同担负的费用支出可否分摊扣除? 

答: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负担的没有独立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成经营有关的费用,如:煤、水、电费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等,能够取得发票的,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的,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银行划款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7、问:

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8、问:

企业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依据相关凭证,将剩余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余额在停止使用当年一次性扣除。

9、问:

问: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

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发票抬头可为企业职工个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10、问:

企业租赁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1、问: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答: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12、问:

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3、问:

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4、问:

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

 答: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


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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