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5年4月25日,孙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某店铺(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下单购买微耕机一台,并支付货款477元。第二天平台显示“商家已发货,该订单由商家自行配送,具体物流信息请联系商家”。2025年4月28日,店铺经营者胡某应孙某要求提供物流托运单一张。但孙某迟迟未收到货物,遂向网络购物平台提出申诉。网络购物平台及时处理,认定该笔订单存在违规行为,违规类型为“虚假发货”。2025年5月18日,孙某收到通过平台的退款477元。孙某认为店铺虚假发货构成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将店铺经营者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三倍购物损失。
法院审理:胡某作为店铺经营者,在孙某下单购买微耕机并付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孙某交付其所购买的商品。但是,胡某提供虚假物流托运单,故意隐瞒未发货的真实情况,属于虚假发货行为,该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胡某向孙某支付购买微耕机价款477元的三倍赔偿金,即14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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