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东方公司财务总监何某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的微信指示,对外汇款200万元,结果却发现,发送微信的并不是唐某本人,200万元至今不知去向。为此,公司认为,200万元的微信诈骗损失是何某造成的,故状告何某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东方公司起诉称,何某是公司的财务总监,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早就是微信好友。可2015年9月11日,何某又添加了名为“唐某”的微信,然后按照该微信的指示对外汇款200万元。后经核实,该微信并非唐某本人。公司认为,何某未仔细核对微信的真假,也未在汇款前与唐某当面确认,造成公司200万元款项损失,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应向公司赔偿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对此,何某也感觉很冤。何某说,自己对外转账的流程并没有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东方公司原本就存在以微信、邮件等电子方式审批财务的惯例,且对外转账是由多人协同完成的。此外,何某还提出,自己每月工资仅1.5万元,东方公司却想将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转嫁给员工,并不合理。目前,这起微信诈骗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尚未终结,是否属于诈骗没有定论。
法官说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东方公司的请求,故判决驳回了东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东方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东方公司强调,何某作为财务总监,在未见付款凭证和总经理审批签字的前提下,直接向第三方付款,显然对违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本案是否属于刑事诈骗未有定论。东方公司亦有通过微信方式进行财务审批的先例,何某依据“唐某”的微信指示转账符合公司财务惯例。据此,北京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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