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5年1月,某轴承制造公司在临清某银行处贷款200万元,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曹某与妻子许某为共同借款人。2025年3月,在贷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曹某与许某以买卖方式将两处共有房产分别过户至子女曹某昊、曹某莹名下。2025年6月,某轴承制造公司、曹某、许某开始违约,不再偿还贷款利息,后续未再履行还款义务。2025年10月,临清某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某轴承制造公司、曹某、许某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某轴承制造公司、曹某、许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始终未得到履行。 某银行认为,曹某、许某向子女转让房产的行为,本质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已严重损害其债权实现,遂将某轴承制造公司、许某、曹某、曹某昊、曹某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曹某昊、曹某莹名下案涉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方辩称,房产转让系真实房屋买卖交易,曹某昊、曹某莹已支付购房款并完成产权登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债务人曹某、许某与其子女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是否应当撤销。结合在案证据来看,第一,被告方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合同在版本、签订时间上均存在明显矛盾,且被告未能就矛盾提供有效证据做出合理解释,案涉交易的真实性存疑;第二,被告曹某莹支付的50万元购房款呈现“短期过桥”的资金流转特征,无法认定为真实独立的购房款支付;被告曹某昊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曹某分次转账,既不符合房产交易惯例,也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相悖,无法认定存在真实购房对价;第三,案涉转让行为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间内,且债务人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曹某昊、曹某莹作为债务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巨额债务且无实际偿债能力的事实理应知晓,难以认定为善意独立的交易相对方。综上,案涉房屋转让行为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公允的对价支持,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应属无效。案涉房产转让行为已经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原告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案涉房产转让行为。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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