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某原系某人才服务公司员工,后拟跳槽至某科技公司。经过前期接洽沟通,张某收到某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载明录用张某担任财务经理及相应薪资待遇、报到时间等。该通知还要求张某报到时提供原用人单位离职证明并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张某收到该邮件后即回复“收到”,次日向原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后某科技公司告知张某因出现财务问题取消录用。张某以某科技公司取消录用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起诉请求其赔偿损失6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承担的风险通常高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有诚信缔约义务。根据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及其与张某之间沟通记录,张某有理由相信某科技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从原用人单位辞职。某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某科技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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