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不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了:
“烟草制造业”等6个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但是确实有这些行业的企业加计扣除了研发费用;
2、将非研发人员费用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人员人工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但经常发现有企业把非研发人员,如总经理、财务人员、营销人员、HR等的工资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把房租加计扣
财税〔2015〕119号文件只规定了“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但有的企业把房屋租金也加计扣除;
4、扩大其他相关费用范围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了技术图书资料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有的企业将专业期刊订阅费等也计入其他相关费用,扩大加计扣除额
5、直接材料未扣减
有的企业将研发中直接形成产品的材料归集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因此,该材料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6、研发费用与非研发费用未合理划分
7、无形资产不资本化
有些企业研发无形资产故意不资本化,这样研发费用可以在当期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因此,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资本化,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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