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10月,卢某通过社交平台结识一名网友(另案处理)。线下会面时,对方抛出诱饵,称只要卢某按其指示领取快递并转送至指定地点,即可获得每日300元底薪及每单200元提成,且交通费用全额报销。卢某明知快递来路不正,仍受高额报酬驱使,抱着侥幸心理同意参与。随后,对方还在卢某手机安装专门App用于联络。
同年11月16日、17日及20日,卢某依照联络指令,每日领取四份快递并完成转移。在此期间,他不仅自己深陷其中,还邀约朋友覃某一同参与。11月21日,卢某与覃某明知快递系犯罪所得,仍按照事先安排分工协作:覃某负责领取快递,随后二人共同将快递转移给联络方。后经查明,快递内的两部手机系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赃物。此次交易中,卢某获利100元,覃某未获利。
2024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将卢某、覃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卢某、覃某受上家安排领取并交付涉案手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覃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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