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11月,李某在甲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一份家庭综合保险,其中包含一项“个人账户资金安全险”,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10年,至2031年11月止。李某仅拿到投保单一张和保险条款三张(以下简称“A版本保险条款”),材质为非A4打印的轻薄纸质。2024年3月,李某儿子李某1在家中添加某游戏软件客服的抖音好友,该好友告知李某1填写信息可以领取礼品,后该好友告知因其是未成年人造成了家长账户扣费,要求李某1下载一个软件,该软件实际是一种远程控制软件,李某1不知情并在对方引导下操作李某手机输入了一个验证码,随后李某账户产生多笔转账、POS机刷卡消费、网上快捷支付等支出,共损失9万元。李某报警后,向甲保险公司报案,甲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拒赔通知书》,认为该损失系被人工诈骗或家庭成员行为导致在非真实意思表示下将投保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情况下产生的,不属于案涉保单的保险责任,不予赔付。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损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交了与李某手中持有的保险条款完全不同的一份保险条款(以下简称“B版本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系A4纸打印版,免责条款包括“人工诈骗”或“家庭成员行为导致在非真实意思表示下将投保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情况下产生”等内容,且加黑加粗标注。甲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情况属于该保险免责条款载明的情形,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1.李某提交的A版本保险条款中免责事由未加粗、标红或作其他显著标识,全文均系小字体,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就免责内容向李某尽到过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2.保险公司提交的B版本保险条款审批/备案时间晚于李某投保时间,该条款对李某不产生效力,其中的免责事由亦对李某不产生效力;3.李某提交的保险条款第五条明确承保“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个人信息发生遗失、被复制、被盗窃等情形后,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通过银行柜台、自动柜员机、互联网或通信网络等进行盗刷、盗取或盗用”。本案中,第三方诱导未成年人获取验证码,远程操作实施了非授权转账、资金划转方式的“POS机消费、快捷支付”等,符合互联网或通信网络盗刷特征,原告之子使用原告手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该情形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刷情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损失9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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