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美与小帅于2020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小美的母亲谢某在2020年5月13日及14日共计向小美转账40万元。2020年6月18日,小美向小帅转账40万元。7月2日,夫妻两购买房屋,共同用该款支付首付及契税等39万余元,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2024年1月3日,小帅起诉离婚,谢某在小帅起诉小美离婚纠纷尚在审理过程中,持小美向其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夫妻二人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该借条由小美向其母亲谢某出具,写明借到40万元用于小帅买房,借款人处小美亲笔签名,小帅由小美代签。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条由小美一人书写,而谢某在小帅因与小美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时起诉。鉴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殊身份及起诉时间,书面借条形成便利,存在补写、倒签可能,仅凭小美一人出具的借条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小帅也明确否认款项为借款,主张系谢某对小美及小帅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谢某无法举证证明其与小帅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款项为谢某对小美、小帅的赠与,故判决驳回原告谢某对小帅的诉讼请求。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出资为其购房后补签的借条能否被认定为子女的共同债务,其核心在于“借款合意真实性”与“资金用于共同生活”两大要素。补签的借条需辅以其他相关证据(如配偶的承认、资金流向的明确证明),并且需符合日常生活的逻辑,否则无法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资金出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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