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庄某系某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缴纳了2018年至2024年期间的物业费。庄某主张小区存在电梯广告费、公共区域收益等共有收益,故将被告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将2019年1月以后小区所有公共收益中自己所占份额与其物业费相抵消。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小区出入口广告护栏收益已用于置换总价48000元的道闸设备,小区10部电梯三年广告费已用于建设小区非机动车棚,相关情况已在小区公示,目前无剩余公共收益;即便存在公共收益,庄某也无权单方主张抵消。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业主能否单方主张以公共收益份额直接抵顶个人物业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业主共有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利益,须由业主共同决定,且须经过法定的表决程序。庄某单方面要求业主共有收益冲抵其个人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庄某的诉讼请求。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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