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9月间,被告人欧某伙同张某、汪某、梁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北京某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公司)提供给张某、汪某、梁某的POS机,冒用他人信用卡在上述POS机刷卡并取现。因支付公司无法与张某、汪某、梁某取得联系并向银行提供签购单,导致支付公司只能用备用金支付恶意盗刷的持卡人金额,由此骗取被害公司人民币共计571 950元。欧某家属案发后已退赔支付公司人民币25 000元,被害公司对欧某表示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判处欧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欧某向被害单位支付公司退赔人民币五十二万三千九百五十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从严惩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社交网络、恶意软件、假冒短信等手段获取个人信用卡并冒用,或使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通过盗刷、套现、虚假交易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这些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个人财产的损失,同时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高于普通诈骗罪。通过“盗刷拒付”方式非法占有第三方财产是信用卡诈骗的典型犯罪模式。本案中,被告人欧某非法获取并冒用他人银行信用卡,伙同张某、汪某、梁某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给三人的POS机上进行多次盗刷,并通过不同的ATM机提现,导致支付公司使用备用金垫付信用卡持卡人拒付异议款项,即被盗刷款项,最终骗取支付公司571 950元。此类犯罪利用信用卡先消费后支付的特征伴随的潜在风险和非法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具有隐蔽性强、作案迅速便利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严惩此类犯罪,有助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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