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8月6日,王某驾驶逾期未年检的轻型厢式货车前往某机动车检测站进行审车。在到达监测站院内后,王某因其车辆不能年审与监测站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工作人员遂报警处理,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王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将其移交至交警大队。经鉴定,王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1mg/100ml。王某辩称自己当天没有饮酒,是8月5日晚上,在家中饮用了半斤60度白酒。经查,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曾多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曾多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行政拘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此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65.1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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