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10月,阿宾与小蓉以乙方身份,与案涉房屋原所有权人姚某(甲方)、重庆某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交易服务合同》,并在丙方居间下签订《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4.6万元全款购买重庆市合川区某小区房屋,当日,阿宾向姚某支付定金1万元。
2020年11月2日,阿宾向同胞兄弟阿林出具《借条》,载明“本人阿宾今借到阿林22.5万元用于购买合川区某小区XX幢10-5房子,借款以转账方式直接转给重庆某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4日,阿宾与小蓉办理结婚登记。此后,阿林因需收回借款及利息,多次向阿宾催讨,但阿宾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阿林将阿宾、小蓉一并诉至武胜县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22.5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庭审中,阿宾对22.5万元借款事实无异议,辩称该款项用于购买结婚用房,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自己与小蓉各承担一半;小蓉主张自己并非适格被告,认为借款发生在2020年11月2日(双方登记结婚前),自己对借款未获利、未追认、未使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特征,且认为房屋是阿宾婚前购房后对自己的赠与,自己不应承担该债务。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阿宾向阿林出具《借条》,阿林按约定向案外人转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阿林要求阿宾归还借款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债务性质,虽然借款发生在阿宾与小蓉登记结婚前,但从二人2020年10月共同签订的多份购房相关合同可证实,双方具有共同购买案涉房屋的合意;且借款明确用于购买该房屋,房屋最终登记在二人名下,婚后也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阿林主张阿宾、小蓉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成立。最终,武胜县法院判决阿宾、小蓉共同偿还阿林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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