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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只有一份借条复印件借款人又下落不明法院能否认定借款事实

2025年10月11日   10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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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谢某主张张某于2011年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现金40000元,后仅偿还借款20000元。谢某称其多次向张某催讨余款,张某拒不偿还借款且已下落不明,谢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谢某向法院提交借款金额为4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下落不明,谢某除提交借条复印件外再无其他证据提交,案涉借条原件已遗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借条作为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案中,谢某未能提交案涉借条原件,在借条原件缺失的情况下,谢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该借条复印件作为孤证不足以证明张某向谢某借款的事实,谢某作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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