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老夏与老郭分属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8年9月,二人签订《房屋地基买卖合同》,约定老夏向老郭购买其位于某村的房屋地基,总价款20.5万元。合同明确:签订当日老夏支付15万元,待老郭办妥国土手续、建房证及房屋过户手续后,老夏支付剩余5.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若老郭违约,需退还老夏全部资金并按年2%支付利息;若因政府原因导致无法出售地基或办理证件,老郭需无条件退还全部资金。合同签订后,老夏依约支付15万元,但老郭始终未履行办证义务,老夏亦未在案涉土地上建房。老夏诉至法院,主张老郭怠于履行义务,应全额退还已付款项并支付利息。老郭则辩称,老夏未支付剩余5.5万元,构成违约,要求其支付余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土地为村集体所有,老夏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地基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钱款,应当予以返还。老郭因合同取得的15万元购地款应返还老夏。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对老夏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老郭返还老夏购地款15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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