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赣州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全南县某小区前期的物业服务公司,2021年3月入驻该小区,2024年撤场。之后,新的物业公司入驻进行管理。该小区地下室A号车位归成某所有。
乙方赣州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与甲方成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标准车位服务费为地下车位60元/月/辆,地面车位90元/月/辆;甲方购置、租赁或开发商附赠给甲方的车位,甲方应自交付使用通知书(或购房合同)约定交付之日的次日起全额交纳车位服务费。
成某入住后,以“管理权限存在争议、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为由拒绝缴纳车位服务费。赣州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遂将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成某支付所欠费用及逾期违约金。
另查,赣州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微信、短信等方式向成某追偿过车位服务费,并在其小区宣传栏处张贴公告,告知该小区所有欠缴的业主的欠缴事宜。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赣州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资质,在其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时,有权向物业服务区域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物业公司提供的地下停车场管理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法院对其拒交车位管理服务费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告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车位物业服务费204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成某向原告赣州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全南某小区地下室A号车位的物业服务费2040元。该案一审宣判后,成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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