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在某蛋糕店购买了提拉米苏、泡芙等食品,价款共计100余元。李某自称购买的食品有酸涩变质的口感,遂致电商家反映产品口感问题。李某与店铺工作人员互加微信后,将食品拍照上传,店铺服务员回复产品没有问题,声称产品是当天制作。李某认为商家态度不好,拨打12345进行投诉。后经市场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某蛋糕店销售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某蛋糕店做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某蛋糕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商家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主张某蛋糕店销售的食品存在问题,但经市场监督部门调查,某蛋糕店销售的产品系散装食品,仅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有关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意见。标签瑕疵食品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案涉食品虽存在标签上的瑕疵,但李某既没有提交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自身受到实际损害,不能认定该瑕疵会对食品的安全性造成影响,故对李某关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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