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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了“电诈”分子的钱,构成诈骗罪吗?

2025年09月05日   10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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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乔某在明知“跑分人员”假借办理贷款名义从事转移赃款活动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名下的五张银行卡给其用于接收、转移款项。在张某、李某等电诈受害人将款项汇入银行卡后,乔某将部分款项按指示转出,部分款项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用于日常消费。截至案发前,乔某使用五张银行卡累计帮助转移涉诈资金六万余元,并将其中的31766元资金占为己有。案件诉至法院后,被告人乔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案涉钱款属于非法财物,其行为不应构成诈骗罪。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公私财物”并不区分其来源是否合法。被告人乔某假借提供银行账户协助上游犯罪分子“跑分”,上游犯罪分子误以为乔某会将接收的资金如数转出,故而让被害人将资金转入乔某的银行账户。乔某在款项到账后通过转账或提现的方式将资金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乔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d8b43d73c04e531078737340e48cc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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