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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义务方照顾他人多年,能否主张补偿?

2025年08月27日   10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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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张甲、被告张乙与死者张丙(系精神病二级残疾、2024年8月去世)系兄弟关系,生活在三个不同城市,其母亲先于其父亲去世。被告父亲去世后,张丙一直由邻居原告李某照顾6年有余。期间,被告张甲、张乙均未探望张丙。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履行监护所需费用及死者生前住院垫付医疗费用共计7万元。


法院审理:原告李某与死者张丙之间无法定扶养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其照顾张丙多年,与其形成临时扶养关系,虽然张丙每月的补助等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负担其个人部分日常生活起居,但考虑到张丙系精神病二级残疾人,照顾张丙的原告李某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势必给原告李某带来了一定的负担,原告李某基于实际照顾主张费用,应予支持。参照张丙生前当地护理费标准、张丙生前工资变动情况及原告李某对张丙扶养事实等因素,法院酌定两被告补偿原告李某6万元(含垫付医疗费)。现该案生效后,二被告已主动履行,将6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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