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湘乡市某小区一楼栋共有三个单元,其中二单元共有12户业主。2021年10月,二单元段某等8户业主以自筹资金的方式,向相关部门申请加装电梯。随后,段某等人办理了湘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报审核手续,业主委员会、社区、街道办事处、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乡市自然资源局、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联合审核,同意增设电梯。湘乡市自然资源局公示了电梯规划方案,在公示期间内,三单元业主周某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2023年11月,电梯安装项目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周某站在挖机下进行阻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周某认为,楼栋前后的公共要道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所有业主均享有使用权。在公共使用权的物体上改变原状,必须经得共同所有或使用权人同意。此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段某等8人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房屋增设电梯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案涉电梯需加装在二单元外墙面,二单元共计12户业主,8户业主参与表决并全部签字确认申请加装电梯,案涉加装电梯项目已征询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占比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意见,获得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占比在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的同意,并已经过行政机关审查许可。表决程序及建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段某等8户业主在加装电梯项目施工中遭到周某的阻挠时,有权对其提起诉讼。本案原告段某等8户业主与被告周某之间是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属于相邻之间因加装电梯而引起的纠纷。增设电梯施工已经依法征得了专有部分多数业主同意,通过了行政审批程序,且从预加装电梯的施工位置以及各业主的可通行道路宽度等现场情况来看,在严格依据方案建设的情况下三单元的道路通行宽度可达4米以上。据此,段某等8户业主依法进行的电梯施工行为是合法行为,周某不得妨碍或阻止该施工行为。同时,既有住宅楼加建电梯是一项民生工程,老旧楼房加装电梯,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实现生活便利,尤其是可解决老年人、病人及残障人员的生活困境。双方当事人应以协商共治的方式实现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良性平衡,共同维护邻里和睦与社会文明。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周某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