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3年7月,赵某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赵某报保险处理。赵某因等待定损及维修时间等问题,自行将车辆拖至维修厂维修,并自行进行鉴定。赵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自行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拒绝。2024年3月,赵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其自行维修指出的维修费用及施救费。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被保险车辆未经定损,现损失金额无法确定,赵某没有遵循保险合同的约定,径直进行评估,产生的单方鉴定费用及相关案件受理费的损失其不予承担。庭审中,因保险公司对赵某主张的维修费用不予认可,依法申请了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涉案事故发生后,赵某已及时报案,保险公司亦对涉案车辆进行了现场勘验,故对事故的真实性,法院予以认可。赵某虽已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予以维修,但未经保险公司定损,即单方拖走车辆并自行鉴定,且赵某并未实际支出维修费用,故对赵某主张的车辆损失即维修费,法院不予认可。根据保险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进行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载明了合理维修费用,即保险公司应支付车辆维修费1930元。赵某虽对该鉴定评估意见书不予认可,并提出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并已对鉴定异议予以合理答复,在赵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情况下,对于鉴定异议和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均不予采纳。对于施救费500元,系赵某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虽对金额的合理性及发票的关联不予认可,但未举证反驳,结合涉案事故发生后,赵某确将涉案车辆拖至4S店并提交了付款凭证的事实,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赵某支付维修费1930元、施救费500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