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徐某与王某夫妇育有两子。2023年7月,徐某去世后,其妻子王某、次子徐某乙与长子徐某甲对遗产分配争执不下,故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各自拿出了徐某生前订立的遗嘱。长子徐某甲提交了一份由徐某于2022年1月12日手写的遗嘱及订立过程的视频,该遗嘱记载其财产全部由其长子徐某甲继承,与王某、徐某乙无关。
妻子王某及次子徐某乙则提供了两份遗嘱,一份为2022年5月15日由徐某订立的手写遗嘱,内容为徐某的财产全部由次子徐某乙继承,该份遗嘱尾部立遗嘱人处显示徐某签字,代笔人处显示刘某签字;另一份是由徐某在2022年5月15日所立的打印遗嘱,内容与同日的手写遗嘱一致,该遗嘱尾部立遗嘱人处显示徐某签字,代笔人处显示刘某签字,见证人处显示李某、杨某签字。王某、徐某乙还提交了订立打印遗嘱的过程视频作为证据,视频显示代笔人向徐某宣读遗嘱内容,之后徐某签名并按捺手印,最后由代笔人、见证人签名。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各份遗嘱效力。关于王某及徐某乙提交的徐某于2022年5月15日订立的手写遗嘱。该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王某及徐某乙提交的手写遗嘱,缺乏见证人见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该代书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属无效。
关于王某与徐某乙提交的徐某于2022年5月15日订立的打印遗嘱。经查,虽然该遗嘱只写了一个订立日期,第一页没有代笔人及见证人的签名,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第一页有立遗嘱人徐某按捺手印确认,第二页有立遗嘱人徐某、代笔人、见证人签名确认,其中代笔人刘某、见证人杨某均出庭证明了上述打印遗嘱的订立过程,且遗嘱内容、证人证言亦能够与录像视频中的内容相互印证,完全排除了伪造和篡改的可能,足以证明上述打印遗嘱是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关于徐某甲提交的手写遗嘱。《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前所述,王某、徐某乙提交的2022年5月15日徐某所立打印遗嘱应属有效遗嘱,徐某甲提交的遗嘱形成时间在前且内容与2022年5月15日徐某所立打印遗嘱相抵触,故无论该遗嘱效力为何,均应以王某、徐某乙提交的打印遗嘱为准。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支持王某、徐某乙的诉讼请求。徐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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