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服饰公司与魏某签订联营合同,约定魏某以涉案店铺使用权作为联营投入,某服饰公司向魏某支付联营利润。后因与某服饰公司就租金与租期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魏某将店内的物品运至其他地方,强行收回了店铺的使用权,并于当日将该店铺出租给了他人。某服饰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魏某返还强行搬走的物品,赔偿店铺租金、服装贬值、装修等损失。魏某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某服饰公司向魏某支付清场搬迁费、仓储费、工商管理费、公证邮递费、房屋装修损失费、联营利润等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魏某将搬走的所有物品交还某服饰公司,赔偿店铺租金、服装贬值、装修等损失;某服饰公司支付魏某工商管理费。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魏某赔偿店铺租金、服装贬值、装修等损失的判项。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对魏某赔偿损失数额予以调整。
法院审理: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某服饰公司违约后,魏某与其进行了多次协商,后因租金与租期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魏某单方强行收回房屋使用权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双方约定,显系不当,因该不当救济行为给某服饰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魏某应予赔偿。对于某服饰公司主张的店铺租金损失,因魏某强行收回房屋使用权,导致其在相同地段租赁营业房需付更多租金,其租金损失客观存在,并经过租金损失鉴定,该损失虽系由魏某强行收回房屋使用权所产生,但某服饰公司的先行违约对此亦负有过错,酌情由魏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于魏某的反诉请求,在双方产生纠纷后,魏某的权利救济行为不当,故对其要求支付发票遗失登报费、清场搬迁费、仓储费等损失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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