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钟某自2018年12月至2021年4月在山东某物业公司处工作。钟某在该物业公司处工作期间,以其系失业人员的名义自行缴纳了2018年12月至2021年4月应由山东某物业公司缴纳的医疗保险6376.59 元、大额医疗救助252元及护理保险39元。现钟某要求山东某物业公司赔偿其自行承担的上述社保费用。
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钟某是否有权要求山东某物业公司赔偿其自行承担的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本案钟某在山东某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因物业公司未履行为钟某缴纳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及护理保险的法定义务,导致钟某自行承担了该部分社保费用,产生了财产损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将其应承担、已由钟某垫付的部分(共计6667.59元)赔偿钟某。山东某物业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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