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10月,王某花100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2024年1月22日,王某在商店门口遗失手机,报警后发现系宋某捡到。民警与宋某联系询问其是否捡到一部手机,并要求物归原主。宋某承认捡到手机,但要求失主支付600元感谢费,王某同意收到手机后给宋某支付感谢费。
此后,民警多次与宋某电话沟通归还事宜,被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经多次协调,宋某同意将手机邮寄至派出所,但却换了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之后宋某拒绝再与民警联系。失主王某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手机。若不能返还,宋某应赔偿手机款10000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拾得人应承担返还责任,王某手机丢失后,经公安机关调取公共视频可以证实系宋某捡到了该手机。但宋某不予返还,在公安部门多次催促后,宋某邮寄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到公安机关。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案涉手机购买于2023年10月,距离丢失时已过三四个月,手机应有一部分折旧。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酌定手机价值为8000元。故依法判决宋某向王某返还手机,如不能返还,应赔偿王某损失8000元。
宋某不服,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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