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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债务后,还能反悔吗?

2025年06月04日   10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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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9年,李某作为有限合伙人与A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李某出资20万元,A公司按照约定的固定收益率支付收益,并在期满后向李某返还出资本金。2021年,王某与李某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王某自愿同意与A公司共同为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约定如果王某未按时还款,则李某有权就剩余债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王某承担,同时王某须向李某一次性偿还剩余债务。2022年,王某未按时足额向李某支付款项。2023年,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和王某偿还剩余款项及利息。庭审中,王某称还款协议是被胁迫签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A公司与李某签订合伙协议、李某与王某签订还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在投资到期后,A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返还李某本金及收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王某责任,李某与王某签订《还款协议书》中有王某本人的签名,协议中对其还款义务约定非常明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王某自愿加入债务,应向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协议明确约定王某为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还约定未按期还款的话,王某应向李某一次性偿还剩余债务。故李某要求王某就案涉剩余债务同A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由共享会计师整理。a8202ce3db138137e90fc509d98efe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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