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4年10月,甲某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岗位是店务助理,2019年3月,甲某因打卡权限被封,与公司沟通后得知其考核结果排名靠后,属于“业绩淘汰”范围,并在企业系统中给她标记“离职”。公司称为甲某进行培训和调岗,但甲某擅自不到岗,应视为自动离职。甲某主张对此不知情。后甲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甲某赔偿金16万元。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因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未举证证明业绩考核制度送达到甲某,也未举证证明考核结果的计算依据,故法院对业绩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不予认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对甲某进行业绩淘汰,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为甲某调岗或培训,也未对其在系统中操作“离职”的事实予以合理解释,故法院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主张为甲某调岗以及甲某自动离职的事实不予采信。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主张因甲某拒绝调岗和旷工将甲某的劳动关系解除,但未能就解除甲某的事实及程序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属违法解除,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向甲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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