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8月11日,蒋某在霍某经营的健身工作室购买私教课程,约定在2019年8月11日至11月11日期间上课48节,私教费17520元。当日蒋某支付私教费。课程期间私教教练曾多次询问提醒蒋某前去锻炼,蒋某始终未去上课。2019年11月28日,蒋某向教练表示想要退课,教练回复无法退课但可以继续上课或者帮忙联系转让。后霍某也联系蒋某让其有空前来锻炼。2022年1月20日,蒋某向霍某主张退课,霍某拒绝但表示可以让其继续上课。2022年6月,该健身工作室注销。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霍某全额退回预付款。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交易是预付式消费模式,蒋某在课程期限内从未上课,存在单方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蒋某关于返还全部预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本案所涉交易除约定了履行期限,还约定了课程次数,该预付式消费下缔约双方注重的合同利益应不局限于履行期限,故工作室不能因蒋某未按期上课的违约行为取得全部预付款。再结合案涉合同对超过合同履行期限的法律后果并未作明确约定,以及私教教练及霍某虽未同意蒋某的退课请求,但均同意其继续上课或帮助转课这一事实,可见案涉课程履行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蒋某完全丧失了相关权利。工作室在注销前未通知蒋某,使蒋某客观上丧失了继续上课及转课的可能。综上,蒋某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从其已经支付的预付款中扣除。综合考虑蒋某的违约行为、工作室在合同期内及宽限期间支出的运营成本及丧失的预期可得利益等,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霍某向蒋某返还预付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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