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侯某系菏泽某家俱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侯某因家俱公司经营需要,自2018年1月18日起从朋友吴某处借款,截至2022年2月18日共欠本息300余万元。后以上款项由侯某继续使用,借条上盖有被告家俱公司印章。家俱公司以一块地块做抵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进行抵押登记。家俱公司及侯某拖欠借款不还,吴某为此诉至开发区法院。
法院判决:本案借贷,家俱公司形式上为担保,但法定代表人侯某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应与侯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双方约定的土地抵押,没有证据证实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侯某、菏泽某家俱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息300余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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