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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粽子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2019年06月07日   11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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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甲公司将粽子用于职工福利、交际应酬、市场推广、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甲公司应按同类粽子同期对外售价确认收入;乙公司应按超市的同类粽子售价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因此本例中对于将粽子送给员工的须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如果赠送客户的粽子礼盒上是印了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粽子支出应该记入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一、送给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因此企业发给员工的粽子,属人人有份的,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扣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具体量化到个人的,如在职工食堂用餐时吃的粽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有关回复,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送给客户

如果是送给个人客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将端午粽子送给客户,原税法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财税〔2011〕50号 文件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中公布的现行有效文件,但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已删除了原税法下的“其他所得”项目,目前既然已无“其他所得”税目,也就无对应的适用税率,因此笔者认为对原个税法中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所有项目在新个税法下是否继续征税及应按何税目征税等事项明确前,暂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判断是否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看权属,增值税看流转,会计看经济利益,总结如下表格:


项目

会计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外购送给职工

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

外购赠送给客户

不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尚未明确

自产送给职工

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

自产赠送给客户

不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尚未明确


本文由小颖言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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