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2月6日,黄某向陈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欠陈某人工费共计203696元,已支付60000元,下剩143696元,2024年5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不还愿付违约金每天200元。欠款人:黄某 马某。逾期后黄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陈某为此诉至法院。黄某对欠款无异议,认为是自己雇佣的陈某,自己是欠款人,向陈某出具欠条时应陈某的要求找马某在欠条上签了名字、按了手印,马某只是作一个证明,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马某抗辩自己并不是雇佣陈某的一方,也是陈某一直要求,自己才作了个证明人,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虽然辩称自己只是证明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并且从欠条形式来看,马某的签名签在“欠款人:黄某 ”的正下方, 并且在陈某与马某的电话录音内容中陈某向马某催要该款项,马某也未拒绝,只是说过几天给,因此法院认定马某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是对黄某债务的自愿加入。法院判决:由马某、黄某连带支付陈某143696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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