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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后,未清偿的债务该由谁承担?

2024年10月16日   10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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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2年11月,陈某与某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分公司向陈某提供网络设备及相应的技术服务,陈某支付设备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合同签订后,陈某如期支付相关费用。2023年6月,分公司与陈某达成《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提前终止服务,今后不再履行,退款方式为陈某邮寄退回第一批设备,分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陈某退款10800元,陈某收到退款后,邮寄退回第二批设备,分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结清剩余尾款,共计退款金额为33200元。2023年7月,陈某将第一批设备退回,分公司退还了陈某设备款10800元。2023年8月,陈某退回第二批设备,但分公司未在协议约定的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尾款退还陈某。遂陈某将某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退款尾款22400元。现已查明,某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已于起诉前注销。


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当分公司注销后,应由总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分公司所负有的民事义务。故陈某起诉某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尾款22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1181cab4225b09f61cef27f3f7c4ef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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