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1月,陈某作为出租人,A公司作为承租人,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约定,陈某将某小区首层建筑面积2912.46平方米出租给A公司经营商铺,并明确了每月单位面积的租金金额,租赁期从2021年6月16日至2027年1月15日。交付使用时,涉案物业为毛坯状态,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户型隔断出各分租单位,各分租单位内的装修由次承租人负责,公共区域部分的装修由A公司负责。针对各分租单位的面积,A公司签署《免责声明》,确认房屋以及面积已由A公司确认无误并使用。声明载明的合计面积与2021年1月《房屋租赁协议》载明的面积一致。
2023年3月,因A公司欠付租金,陈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A公司支付租金。A公司收悉后遂以涉案物业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当以实际面积计付租金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陈某退还因租赁面积不足多收取的租金。
法院审理: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陈某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
首先,A公司于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协议前已到现场实地察看,并签署了《免责声明》,确认了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其次,涉案物业交付时为毛坯状态,由A公司进行加装隔断,形成各分租单位以及进行公共区域的装修;再次,A公司承租涉案物业系用于出租给次承租人,A公司与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陈某与相应户型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面积,与不动产权证载明的面积能相互印证;最后,截至A公司提起本案反诉前,双方就租金金额以及支付进行过多次沟通,内容包含降租、免租、分期支付欠付租金以及合同解除等,A公司均未对租赁面积提出过异议。
由此可见,A公司知悉涉案租赁物业现状并同意按现状承租。现A公司仅以租赁面积与实际交付使用的套内面积不符为由,诉请返还面积不足多付的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A公司向陈某支付欠付的租金,驳回A公司的反诉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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