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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老板和经营者不一致,该向谁要工资?

2024年10月08日   10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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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海鲜餐厅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老王。2022年1月2日老王与小张签订投资退股协议,协议约定,自2022年1月开始,老王不再参与饭店的经营管理。老王退出经营后,由小张继续经营该海鲜餐厅。2022年2月16日,小赵经小张招聘到该海鲜餐厅从事厨师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餐厅一直未向小赵支付工资。小赵作为申请人,以某海鲜餐厅为被申请人向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22年2月16日至4月17日工资差额1675元。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小赵的仲裁请求。小赵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小赵在诉讼过程中追加小张为共同被告,要求小张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于支付小赵工资的责任主体存在争议。小张主张某海鲜餐厅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老王则主张小张为某海鲜餐厅的实际经营者,小赵系小张个人雇佣,应由小张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投资退股协议约定老王退出经营,保留一定权益,小张继续经营某海鲜餐厅。但海鲜餐厅工商登记并未变更,营业执照在对外经营中具有公示效力,退股协议作为内部协议并不当然具备对外的对抗效力。某海鲜餐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小赵在某海鲜餐厅工作,与该餐厅形成劳动关系,现小赵要求某海鲜餐厅支付工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某海鲜餐厅系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小张实际经营某海鲜餐厅期间招聘小赵,小赵要求小张支付工资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海鲜餐厅与小张共同向小赵支付劳动报酬。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1181cab4225b09f61cef27f3f7c4ef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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