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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要交易信息,投资人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2024年09月27日   10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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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2022年8月16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杜某及案外人李某签订《入股协议》,入股被告现经营的某品牌连锁便利店。《入股协议》约定,原告王某及案外人李某各出资15万元,王某持有店铺34%股份,李某持有店铺27%股份,被告杨某、杜某持有店铺39%股份。当天,王某即向指定账户转入资金10万元。 然而,王某没想到的是,签订合同的前一天(8月15日),该便利店因不服从某品牌连锁便利店总公司统一管理,已先后四次被下达劝退通知及停止加盟授权通告。8月17日,总公司再次下达劝退通知及通告,但合同签订时,被告杨某、杜某未将以上通知及公告告知原告王某。因投资的店铺被强制闭店,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杜某返还投资款。


法院审理  :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入股涉案店铺是基于被告杨某、杜某与某品牌连锁便利店公司合作的事实,但被告不服从公司管理,未执行统一运营模式,被品牌连锁公司劝退并停止加盟授权,《入股协议》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隐瞒上述重要事实,明知该便利店已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签订协议,违背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被告杨某、杜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ff0ad856c810b3eee309bf4a296c0e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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