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因家庭原因,计划移居境外。2022年,李某经咨询后,委托张某办理相关手续。同年年底,李某与张某签订《移居计划合作协议》,同时引入第三方即境外A咨询公司(下称A公司),以三方协议的形式约定由A公司和张某为李某办理移居境外的全套手续,包括申请工作签证、签证续期等。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了79万元的首期款项。2023年1月,A公司依约为李某办理了境外高管工作签证。但李某因自身工作原因,未能及时完成离职手续,亦无法于2023年7月底前赴境外从事签证上的工作,导致移居计划落空。后李某通过多方咨询,认为张某和A公司利用自己经验不足,收取的服务费用高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于是以张某为被告、A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79万元服务费用。
法院审理: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
一、涉案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李某作为一名具有本科学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证据显示,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产生了不可判断的情形;另外,在数额上,涉案移居服务业务属于非标业务,与市场上的其他类似服务费用价格不同亦属正常,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议当中约定的价格,未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因此,当事人签订的涉案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涉案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合同无法履行,已支付的款项是否能退回。本案中,A公司依约为李某办理了境外工作签证,现李某因其自身工作原因,无法在2023年7月前赴境外从事签证上的工作,并非A公司和张某未按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对于李某的退款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