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工资、小时工资
计算职工的日工资与小时工资,并不是按照劳动者每月、每天的实际工作天数或小时数来确定,而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计薪小时数来确定。
根据《劳动法》,职工月计薪天数应为21.75天,计算公式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休息日加班工资
加班费的多少与工资基数有关,也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制有关。
休息日每天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200%
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工资 = 加班工资基数÷21.75×300%
年休假每天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300%
延长工时加班费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或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60%计发。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病假工资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60%计发。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假期津贴,以参保职工(雇工)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按该计发基数乘以假期天数计发待遇。
计发公式: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可享受的假期天数。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应发的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时,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实际给付的双倍工资不超过十一个月。
双倍工资的数额,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此外,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等情形,属于法定情形的延续,即使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也无须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