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3月,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在某公路上时,张某饲养的两只未拴绳大型犬突然从旁蹿出,扑向陈某的摩托车,导致陈某受到惊吓后骑行不稳,摩托车侧翻将左腿压伤,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陈某将张某诉至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8 307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张某饲养的两只大型犬在事发时处于放养状态,虽然并未与陈某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但在陈某经过时突然蹿出扑向其驾驶的摩托车,导致陈某受到惊吓骑行不稳从而摩托车侧翻,左腿被压伤的损害结果。犬只扑的行为与陈某受伤的事实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故张某作为两只大型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14 186.09元。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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