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2022年9月,王女士前往某超市购买鲈鱼时,现场未见工作人员亦无打捞工具,仅见几个方形塑料漏框,遂用该塑料漏筐捞鲈鱼。在将鱼装袋过程中不慎被鱼刺伤右手掌心,见只是流出几滴血,王女士未在意。当天晚上,王女士发现被鱼刺伤的手掌出现红肿发热现象,并感觉开始发烧,持续至第二天仍未好转,且被鱼刺的手掌已出现红肿溃烂现象,遂紧急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女士为与鱼接触的毒性效应(创伤弧菌感染)、右上肢皮肤溃疡、脓毒性休克等,病情十分危急。之后王女士于医院疮疡蛇伤脉管外科住院治疗84天方才出院。2023年7月,王女士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认定王女士构成八级伤残。王女士认为,其在超市购买鱼时受伤,作为消费者其健康权已受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万元。
法院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双方各自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鼓楼法院最后酌定超市承担70%即13.9万元的责任,王女士自行承担剩余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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