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全责征收”模式
社保的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征收、清欠和追收、稽核等都交由税务局负责,务部门逐渐承担了社保的核心职能。以前缴费人需要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再向税务部门缴费。而如今在“税务全责征收”模式下,开始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办理,意味着以后由税务机关核验企业是否“全员”“足额”缴纳社保。
税务部门全面接管了社保费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等在内的全部工作。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则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税务局全责征收模式已经成为未来的趋势,其他地方之后可能也会陆续跟进,社保的征管必会趋严,与税收同步。
二、企业和个人要避免的缴纳社保误区
1、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并非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2、试用期不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3、不签劳动合同就不交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但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合法缴纳。
4、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
这种情况就是“挂靠”社保,属于虚构劳动关系,进行骗保。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5、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对企业来说,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属于违法行为。
三、总结
税务全责征收”模式下,企业面临着用工成本提高、违规成本加大、逃避监管的空间变窄等问题。作为财会人员,我们要帮助公司找到合规之路、最大限度降低用工成本和控制税务风险。而这一切的前提需要财会人员能够熟知税收法规政策,对新发行的收税法规政策可以迅速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