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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银行贷款,银行能否行使抵销权?

2024年07月22日   10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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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4月,张某向银行借款80000元用于购销化肥,借款期限两年。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此后,银行多次向张某住处及工作单位邮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述通知书均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后因张某在该银行开设了工资账户,银行遂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扣划了张某账户内的资金30408.28元并备注“收回贷款本金”。张某遂以银行无权扣划其存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予以返还。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银行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扣收”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同时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张某欠付银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而张某在银行有存款30408.28元,两者种类物相同,且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禁止抵销的情形,因此,银行从张某开设的银行账户中扣款符合双方的约定,对张某要求其返还存款本金30408.28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ff0ad856c810b3eee309bf4a296c0e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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