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杜先生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肖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肖先生摔倒,脚被汽车车轮压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杜先生和肖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肖先生向驾驶人杜先生、车主郭先生索要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3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肖某、杜某负同等责任,郭某作为杜某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负有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作为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故应和侵权人杜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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