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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在税务、账务、社保中的不同定义、范围以及特殊规定!

2020年04月16日   11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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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税领域,有这么一个神奇的所在——“工资”,在会计准则中它叫“职工薪酬”,在个人所得税中改叫“综合所得”,在企业所得税中又变成了“工资薪金”,在社会保险中变成“工资总额”。

面对这么一个“善变”的“小妖精”,我们如何正确的区分他们在税务、账务、社保费中的角色?

税务中 “工资”

个人所得税

01个人所得税对“职工”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对“职工”的定义概括为:任职或受雇。

02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的“工资”特指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03个人所得税对“工资”的特殊规定

取得方式: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比如实物(月饼、粽子)、有价证券等,全部要按照公允价值计入总额。

免税所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暂只包括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福利费(仅指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仅指民政部门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符合条件的离职补偿;生育保险支付的津贴和医疗费。

不纳入“工资”的项目: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企业所得税

01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职工”的定义概括为:任职或受雇。

02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的“工资”特指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企业所得税口径下的“工资”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实际发生工资薪金支出也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只能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03企业所得税对“工资”的特殊规定

支出方式:实际发放,不能只提不发,未发放部分不得税前列支。

福利工资化: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账务中 “工资”

 

01会计准则对“职工”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第三条,对“职工”的定义概括如下: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任命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签订了用工协议的劳务派遣。

02会计准则中的“工资”范围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政策,会计准则的“工资”特指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利润分享计划、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辞退福利、企业年金和股份支付。

其中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离职后福利中),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带薪缺勤,就是指各种休假,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利润分享计划类似于绩效工资。

离职后福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辞退福利,如离职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企业年金,就是补充养老保险。

股份支付,简单说就是面向员工的股权激励,达到一定条件给予员工给一定的股权或其它权益。

03会计准则对“工资”的特殊规定

从某种程度,可以认为会计准则对“工资”是最没有特殊规定的,只要和“工资”相关的都可以往里面放,只不过会计准则对一些细目的分类名称和定义与我们的日常理解会有不同,比如养老保险属于离职福利。

社保费中 “工资”

01社会保险费对“职工”的定义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职工”的定义概括为:在岗职工,不在岗职工,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聘用的其他从业人员。

02社会保险费中的“工资”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政策,社会保险费的“工资”特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计时、计件)、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03社会保险费对“工资”的特殊规定

不计入基数的项目: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署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出差补助、误餐补助;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工资在税务、账务、社保费中的区别与联系

1、职工定义上的区别及联系

从字面意义的范围上来说,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从实际操作来说,基本都以劳动关系为核心确认标准。

2、范围上的区别及联系

“工资”所包括的内容范围上,可以明显看到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企业所得税。

从大框架来说,“工资”包含以下组成类别:基础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等),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会计准则的“工资”是包括上述所有类别1、2、3、4,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包括1、2、4,企业所得税的“工资”包括1、2,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包括1、2、4,由于社会保险费对于工资组成的规定更细,故排在个人所得税之后。当然,部分符合条件的固定补贴,在企业所得税中也可以列为“工资”,比如午餐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

3、特殊规定中的区别及联系

首先,比较特别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在实际发放上的要求,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都没有这个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工资不发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不能列支的。

其次,除了会计准则中其它三项都有不少“优惠”规定,这些规定种类繁多、名称各异,理解和操作起来的确有些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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