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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变更员工岗位,公司不构成违约!

2024年06月17日   10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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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06年10月,张某至某公司工作,先后负责财务部、资信部、销售部等部门工作内容。      自2021年起,张某所在的销售部仅留其一人在岗,其他员工均被安排到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由于张某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很少,某公司于2022年2月向张某下达《人事调动通知书》,将张某调往某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工作,并告知张某调岗后的工资待遇不变,工作地点变更为同一厂区的另一处办公楼。此后,张某未至新岗位报道,在无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于原岗位打卡至2022年5月底。

2022年6月1日,张某向某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本案中,张某认为某公司向其下发的《人事调动通知书》实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新沂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变更,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的人事管理行为,劳动者应予以配合。      本案中,由于张某在原岗位的劳动价值已无法体现,某公司对其调岗符合生产经营需要,且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导致张某的劳动待遇受损,故属于合理调岗,张某应予以配合。张某主张《人事调动通知书》实际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事实不符,其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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