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A公司每月向赖某的内部办公APP上提供400元的餐补,赖某可自行使用该餐补。2022年底,赖某从A公司离职后,A公司将赖某在内部办公APP上剩余的1800元餐补锁定并清零。赖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从内部办公APP中清零的餐补余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赖某认为餐补余额系赖某应得的资金收益,在员工离职时理应归员工所有,公司并未给员工合理的消费时间,即锁定该账户并强制清零,故该费用A公司理应支付给赖某。A公司认为无需支付餐补余额。因为存于其内部办公系统中的餐补余额属于公司给予在职员工的午餐福利,员工在职期间可通过办公系统自动订餐,或者购买相关物品,并不能取出兑换为现金,餐补并非事先约定的福利项目,亦不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报酬,A公司没有支付赖某餐补余额的义务。仲裁支持了赖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餐补余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未包括餐补,A公司的工资条中亦无“餐补”的项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案涉餐补系A公司应向赖某支付的固定工资部分,餐补是否发放以及发放多少应属A公司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同时,案涉餐补的消费系通过A公司的内部消费系统实现,而非转账至赖某自己的银行账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未被实际消费的餐补的所有权已归属于赖某,故A公司对未被实际消费的餐补余额进行处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无需向赖某支付餐补余额1800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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