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客户人力资源部主管向我咨询了一个关于公司实习生、零时聘用人员工资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客户为国内大型餐饮连锁集团,用工体系中包含应届实习生、临聘人员。这与我所在的事务所有相似之处,每年年底到下年初也都会聘用大量的实习生参与年审工作。
在现行劳动用工机制下,大学生实习生、季节性用工、临时工等灵活用工人员较普遍,那么,对于此类灵活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究竟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先来介绍一下普遍的几种处理方式以便后续厘清问题的主要风险点。
1. 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仅仅要求实习生提供发票冲抵应取得的报酬;
简单直接,双方都有实质性好处。实习生不用缴税,用工方按票抵扣所得税。但是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和劳动法,存在风险。
2. 签订劳务合同,按照劳务报酬的形式支付报酬,个税按照劳务报酬计缴;
按照2018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扣除20%费用后计入应税收入额。修订前,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扣除800,按照20%缴纳个税;超过4000的扣除20%费用,按照按照20%缴纳个税。企业不用为实习生缴纳社保,减少开支。
3. 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工资薪金的形式支付报酬,个税按照工资薪金计缴;
按照2018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当月报酬扣除5000后缴纳个税。
首先,我们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梳理这个问题需要考虑的各项法律法规。
(一)劳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二.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不用为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返聘员工缴纳社保。
(二)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结论
1. 大学生实习报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大学生实习与用工单位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用为其缴纳社保,但是大学生实习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应税项目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论:
1、如果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由其独立完成采取计件或计时支付报酬,则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2、如果实习生参与劳动的方式是在用人单位正常员工的劳动体系而且按月定期发放工资,则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
3、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80%、稿酬所得*80%*7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一并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社会人员季节性、临时性用工报酬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如果临时工是在本职工作(已在原单位缴纳社保)之外利用业务时间以劳动换取报酬,那支付报酬即可以按照劳务报酬的方式缴纳个税。非常合规的一种方式。
如果用人单位与所聘的临时工(未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既不采取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走劳务派遣形式,而选取劳务协议的方式支付报酬。即面临个税申报记录与社保缴纳信息存在一致引起社保稽查。除非不为其扣缴个税,用工单位承担风险。此处所指临时工获得的报酬可以参照大学生报酬应按何种税目缴纳个税的方式判定。
结论:采用劳务报酬的方式扣除20%费用后再扣除5000元,代扣个税,减少劳务成本。
3. 聘用离退休人员报酬
离退休人员依法享受社保待遇,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再建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但是可以建立新的劳务关系。公司也不再为其缴纳社保。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纳入公司薪酬体系管理所取得的报酬,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论:离退休人员聘用除了社保不用缴纳之外其他与正常员工没有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