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1993年10月,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24000元,并为原告李某出具借条一份,但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2023年9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该笔借款。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涉案借条于1993年10月出具,至起诉之日已经接近30年,原告并无证据证实曾经进行催要,且本案不存在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涉案借据已超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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