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口头约定利息但借款人不承认,法院如何认定?

2024年04月11日   1116次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案情简介:2014年1月7日,王刚向刘磊(均系化名)借款5万元。1月16日,王刚向刘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仅载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和借款日期。后刘磊多次向王刚催要上述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刚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刘磊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且王刚于2022年春节(2023年1月22日)前向其返还2022年的利息3600元,故应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王刚认可返还了刘磊3600元,但主张系返还本金,且双方并未约定利息。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王刚向刘磊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王刚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刘磊可以催告王刚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经刘磊催要,至今王刚仅支付了3600元,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关于借款利息,刘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年利率6%,王刚不予认可,刘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双方未约定利息。王刚向刘磊返还的3600元,应当认定为返还本金并予以扣减。刘磊于2023年1月22日前经催要,王刚仅支付了3600元,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剩余部分借款,王刚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逾期利息应以4.64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3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照2023年1月2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遂判决被告王刚返还原告刘磊借款4.64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刘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文章插图-动图.gif

请输入评论... 0
提交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