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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结婚,彩礼能要回来吗?

2024年03月22日   10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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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依据地方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财物。孙某和田某是初中同学,2019年2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1月,经检查发现田某已怀孕。2019年12月29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2019年12月30日,孙某经家人向田某转账131400元。2020年4月,孙某为田某购买钻戒和苹果笔记本电脑。2020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2020年7月,双方之女出生,但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发生矛盾。现孙某提起诉讼,要求田某返还彩礼131400元、购买笔记本电脑和钻戒费用及其他转账。田某辩称,双方存在恋爱同居关系且育有一女,孙某及其父母给付131400元系给孩子的抚养费,其他转账及物品属于一般赠与,不同意返还。近年来,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现象多有发生,彩礼能否返还随之成为纠纷争议焦点。那么,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乃至生育子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关于孙某主张的131400元的性质,从孙某及其父母的收入来看,131400元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大额金钱,该款由孙某的家人向田某转账;从给付时间来看,该款在孙某和田某举办订婚仪式的次日给付。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应属婚约行为,孙某家人给付田某131400元的目的在于增加婚约的稳定性,符合彩礼的性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田某应予返还。考虑到双方在举办订婚仪式后,举行了婚礼并生育一女,故田某对该笔款项不应全部返还。综合孙某及其父母给田某转账的总额及其收入等情况,法院酌定田某返还孙某8万元。对于苹果笔记本电脑、钻戒及孙某给付田某除131400元以外的其他款项,鉴于田某亦有给孙某的转账,且双方在恋爱关系中亦有消费,可认定为恋爱关系中的赠与,故对孙某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由陈曦律师提供,共享会计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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